国资设备处(资产办)

《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增报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5 点击次数:412 发布人:国资处(资产办)


川音院〔2021〕26号

 

为规范学校设备采购的申报审批程序,保证购置的设备符合教学、科研、办公的实际需要,提高采购资金利用和设备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每年学校设备采购申报工作截止为9月15日。各部门须按时报送,逾期申报原则上不再审批。

第二条:设备采购申报截止日后,在年度采购计划实施完成前,在预留资金范围内,因工作急需增报的采购,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报部门应科学、合理、统筹确定设备购置需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院(系、)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编制《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申报表》、《四川音乐学院设备采购申报清单》后:

1、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立项审核后报国资处;

2、科研设备由科研处立项审核后报国资处;

3、办公及其余设备报国资处立项审核。

(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国资处审批;

(四)5万元-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经国资处审核后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     

(五)10 万元-30万元以内经国资处、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六)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

第三条:学校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制定后、采购实施前,必要时可以对采购设备的品种、数量进行微调(审核的预算资金范围内)。微调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调整意见提交国资处审批;

(二)2万元以上经院(系、)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国资处审批。

第四条:超出预留资金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按学院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川音乐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