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2 点击次数:725 发布人:招投标采购中心一、根据《四川音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非政府采购项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上述标准以每年省政府发布的有效文件为准。
三、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询价、商场直购(含电商)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比选,是指招标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邀请比选,是指招标人以比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采购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商场直购(含电商),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充足的商品按一定标准在市场或互联网平台择优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四、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由使用部门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五、对于采购需求具有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使用部门可申请一次招三年期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审,并应在采购需求文件中载明。
六、非政府采购项目需评审专家评审的,由3人组成评审专家小组,1名人员监督。其中学校派出的评审专家可1-2名(至少1人为使用部门代表),其余评审专家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项目属性在专家库随机抽取。
七、1万(不含)—1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无法自行开展采购工作的,如:缺乏评选的相关专业知识,采购货物参数过于复杂繁多等。可委托招投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流程参照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
八、非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比选的项目,在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流标后,第二次仍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经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进行评选。
九、投标供应商若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有异议,可于项目挂网后3个工作日及结果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采购中心进行质疑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十、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四川音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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