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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2 点击次数:527 发布人:招投标采购中心

一、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需求管理行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采购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三、采购需求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四、使用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采购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二)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六、采购需求由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意向。负责提供采购执行中涉及采购需求的相关材料;

(二)提供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的论证、公示和报审等方面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需求审查及评标等工作。

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各项目使用单位在拟定采购需求时,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需遵守以下要求

采购需求设置要求

禁止设置内容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商务条件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设定最低限价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易产生歧义的非规范用语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必须设置内容

采购人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加斜体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标明

注明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评审标准设置要求

禁止设置内容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投标人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作为评审因素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书面方式能够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并且通过评审供应商投标文件能够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易产生歧义的非规范用语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中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必须设置内容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扶持小微企业、支持残疾人单位和监狱企业等)的评审因素

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明确样品的标准、要求、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合理设置内容

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相适应

八、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九、采购需求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四)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五)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十、需求审查有修改意见的使用部门须采纳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如修改意见涉及实质性需求的须进行二次审查。审查不通过产生的采购进度延后或资金被收回等后果由使用部门承担。

十一、本实施细则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四川音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