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2 点击次数:2753 发布人:招投标采购中心川音院〔2026〕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活动,促进学校采购提质增效,有效预防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和代管经费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非政府采购,是指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采购项目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不采购。采购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划分
第七条 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全校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编制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对政府采购预算政策的把握及相关工作;
(四)遴选、管理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五)根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完成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六)负责组织、监督采购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各单位经申报并审批通过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七)对全校各单位采购工作相关人员进行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
(八)负责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抽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职能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审核。
其中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设备、服务的采购申报进行立项审核;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经费采购方案的制定;国有资产设备处负责对全校办公设备及其余设备、服务的采购申报进行立项审核;总务处和基建处负责对全校工程的采购进行立项审核;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的采购进行立项审核;临空经济区校区管委会负责对临空经济区校区专项预算的采购进行立项审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核、汇总;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立项需求调查;
(四)负责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实施方案、商务要求等的初步审查;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和付款。
第九条 学校使用部门负责承办本部门的采购项目申报、需求方案制定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预算;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需归口立项项目的相关材料报审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服务要求、实施方案、评审标准、合同条款草案等)的制定,及需求调查工作;
(四)负责完成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和付款;
(五)负责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完成验收。
第十条 学校使用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其行政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采购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需求调查方式包括咨询、论证、市场考察等,调查对象不少于三个(三家不同品牌供应商),最终的需求方案应当具有代表性(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委派至少两名经办人员参与调研(其中一人为主要经办人,主要经办人不能为评审代表),调研完成后形成需求方案。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无法完成需求方案整体设计的项目应另外设立方案设计服务项目单独招供应商,且设计方案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后续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 需求设置中评审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考量因素的,采用最低价评审法;若评审除价格外,还包含其他评审条件,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评审内容及分值权重。
第十七条 需求设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审查是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审查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采购中心及使用部门须派人参与;或由招投标采购中心牵头,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实施。前期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方案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四章 采购权限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招投标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和招投标采购中心授权申请部门自行实施的采购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一)属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且不属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
科研经费的采购分为纵向科研经费采购、横向科研经费采购及科研平台经费采购三种类型,各类科研经费的采购工作,均须严格按照学校现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流程:
(一)使用部门经办人登录采购管理系统,发起采购项目申请,上传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及需求方案。
(二)使用部门安排具备审核需求能力的人员参加需求审查工作。
(三)采购需求审查通过后,使用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采购文件,将会议纪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采购文件与《采购项目方案确认书》交至招投标采购中心。
(四)项目采购公告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在官方指定网站发布。
(五)使用部门按照《四川音乐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安排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六)评审工作完成后,采购人代表须现场确认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项目成交结果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在官方指定网站挂网公告。
(八)公告结果无异议后,由使用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联系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采购合同公示、备案须在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完成。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在采购项目方案确定前须充分讨论、集体审核。招标、比选文件内容挂网后原则上不再进行更改,确需更正须书面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重新履行采购方案确认程序。
第六章 非政府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参考政府采购方式执行,包括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询价、商场直购(含电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流程:
(一)1万元以内(含)的采购
(1)使用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开展该项采购工作,并确定该项采购工作的采购方案、评选标准等。
(2)可选择采购方式为询价或商场直购(含电商)。询价方式须在市场调研三家(含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从中择优采购;商场直购(含电商)方式在商场(含电商)平台直接择优采购。
(3)审批及相关资料由使用部门自行存档备查。
(二)1万(不含)—10万元(不含)的采购
(1)使用部门形成两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进行需求调查。
(2)使用部门起草采购项目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使用部门经办人登录采购管理系统,发起采购项目申请,上传审批同意的报告和需求方案。
(4)项目申请通过后,使用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评选小组成员、采购文件、评选标准等事项。
(5)采购方式为询价、公开比选和邀请比选,按照党政联席会确定的采购文件、评选标准择优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6)完成采购后,使用部门打印系统生成的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与前期市场调研相关记录、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采购文件及评选记录等相关决策材料自行存档备查。
(三)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
(1)10-20万元(含)项目,使用部门将采购项目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含)以上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2)使用部门经办人登录采购管理系统,发起采购项目申请,上传审批同意的报告或会议纪要及需求方案,委托招投标采购中心实施。
(3)使用部门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采购文件,将会议纪要、《采购项目方案确认书》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采购文件,交至招投标采购中心。
(4)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公告信息在指定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挂网后需对招标、比选文件作出更正的,须书面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重新履行采购方案确认程序。
(5)使用部门按照《四川音乐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安排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6)评审工作完成后,采购人代表须现场确认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7)项目成交结果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在指定门户网站挂网公告。
(8)公告结果无异议后,使用部门联系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音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音院〔202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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