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2 点击次数:1055 发布人:招投标采购中心川音院〔2024〕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活动,促进学校采购提质增效,有效预防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和代管经费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非政府采购,是指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采购项目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不采购。采购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划分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全校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编制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对政府采购预算政策的把握及相关工作;
(四)遴选、管理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五)根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完成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六)负责组织、监督采购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各单位经申报并审批通过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七)对学校各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会签工作;
(八)对全校各单位采购工作相关人员进行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抽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归口部门负责承办职能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审核。
其中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设备、服务的采购申报进行立项审核;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设备、服务的采购申报进行立项审核;国有资产设备处负责对全校办公设备及其余设备、服务的采购申报进行立项审核;总务处和基建处负责对全校工程的采购进行立项审核;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的采购进行立项审核;临空经济区校区管委会负责对临空经济区校区专项预算的采购进行立项审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核、汇总;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立项需求调查;
(四)负责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实施方案、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草案等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学校使用部门负责承办本部门的采购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预算;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需归口立项项目的相关材料报审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实施方案、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草案等)的制定,及需求调查工作;
(四)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和付款;
(五)负责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完成验收。
第十条 学校使用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其行政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采购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需求调查方式包括咨询、论证、市场考察等,调查对象不少于三个(三家不同品牌供应商),最终的需求方案应当具有代表性(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委派至少两名经办人员参与市场调查(其中一人为主要经办人,主要经办人不能为评审代表),调查完成后形成需求方案文件。
第十五条 需求设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比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比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审查是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审查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采购中心及使用部门须派人参与;或由招投标采购中心牵头,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实施。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方案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四章 采购权限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招投标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和招投标采购中心授权申请部门自行实施的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一)属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且不属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
(一)10万以内(含10万元)的科研纵向经费采购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牵头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由招投标采购中心采购;
(二)科研横向经费采购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投标采购中心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流程:
(一)使用部门将同意采购项目正式执行的院长办公会纪要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报送招投标采购中心。
(二)使用部门安排具备审核需求能力的人员,按照招投标采购中心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准时到达审查现场参加需求审查工作。
(三)采购需求审查通过后,使用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正式采购方案,将会议纪要,《采购项目方案确认书》(附件1)与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采购需求方案文件和招标文件纸质版,交至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批。
(四)项目招标信息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在官方指定网站挂网公告。
(五)使用部门提交《采购人代表委托书》(附件2),安排具备评标能力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到达评标现场参加评标工作。
(六)现场开标评标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须现场确认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项目成交结果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在官方指定网站挂网公告。
(八)公告结果无异议后,由使用部门联系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招标采购中心在指定网站完成公示、备案。
第六章 非政府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五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询价、商场直购(含电商)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流程:
(一)1万元以内(含)的采购
(1)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确定开展该项采购工作,并确定该项采购工作的采购方案、评选标准等;
(2)可选择采购方式为询价或商场直购(含电商)。询价方式须在市场调研三家(含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从中择优采购;商场直购(含电商)方式在商场(含电商)平台直接择优采购;
(3)审批及相关资料由使用部门自行存档保留备查。
(二)1万(不含)—10万元(不含)的采购
(1)使用部门起草采购项目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填写《非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3),连同审批同意的报告,一并报送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
(3)使用部门组织2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其中1人为监督人员),对符合该采购项目相关资质要求的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进行市场调研,并做好记录。
(4)使用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市场调研结果,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案、评选标准等。
(5)采购方式为询价或邀请比选,根据询问或邀请的多家供应商的报价,按照党政联席会确定的采购方案、评选标准择优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6)完成采购后,市场调研相关记录、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采购方案及评选记录等相关决策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存档保留备查。
(三)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
(1)10-20万元(含)项目,使用部门将采购项目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含)以上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2)使用部门填写《非政府采购申请表(委托招标)》(附件4),连同审批同意的报告或会议纪要,一并报送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
(3)使用部门提供采购项目的所有相关需求资料,交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
(4)使用部门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采购方案,将会议纪要、《采购项目方案确认书》与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采购方案文件纸质版,交至招投标采购中心。
(5)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招标信息在指定门户网站挂网公告。
(6)使用部门填写《采购人代表委托书》,安排具备评标能力的人员,按照招投标采购中心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准时到达评标现场参加评标工作。
(7)评标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须现场确认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8)项目成交结果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在指定门户网站挂网公告。
(9)公告结果无异议后,使用部门联系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对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四川音乐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川音院〔2021〕18号)、《四川音乐学院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试行)》(川音院〔2022〕7号)、《四川音乐学院物资类自主采购实施细则》(川音院〔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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